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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黄石三中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信息员:  日期:2006-6-4 12:30:05  阅读次数:


 

中共黄石三中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召开。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主持。

3、党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4、在党委会开会前,主持人应对会议内容作必要的准备。会议主要议题,由党政办提前通知党委委员本人。

5、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6、校党委只研究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的问题,主要是:

1)校党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部署的工作有关事宜;

2)学校党建工作的整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3)讨论校长提出的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每年度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学校重大的经费安排和人事聘任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5)党组织发展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具体事宜;

6)研究工会、共青团工作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研究党员和教职工的表彰及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人物推荐相关问题;

8)研究纪检工作及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问题;

9)其它需要经党委研究的问题。

7、党委委员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会议前向书记提出,由书记提请党委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在开会时向党委提出。

8、列入党委会会议的议题,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会多数委员同意,可以暂缓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审议,修改,再提交下一次会议决定。

三、表决方式

9、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表决,委员应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经集体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

10、党委会对议题进行表决,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

11、对重大问题表决刚过半数或意见分岐较大的,可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下次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12、干部推荐,组织发展、党纪处分问题,要逐人表决。

13、表决坚持一人一票,既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和其它方式进行。

四、纪律要求

14、党委委员在会议议题的讨论中要明确自己的态度,大事讲原则。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无论委员到会与否,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因本人未到会而不执行,更不能反对。

15、党委委员要有保密观念,会上讨论情况不在会后传播,更不能将有关问题的争论情况在群众中散布。如有发现此类事件,在党委会上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者,党委书记要迅速向上级党委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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